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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農業(yè)大學學院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及工作規(guī)則(試行)

青農大黨字〔2016〕5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領導班子建設,充分發(fā)揮領導班子集體領導作用,規(guī)范議事程序,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系級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及工作規(guī)則暫行規(guī)定》《青島農業(yè)大學章程》以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學院(含直屬系、教學部,下同)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學院黨委(含教學單位黨總支,下同)和行政之間依據職責范圍,堅持統(tǒng)一領導,集體決策,各司其職,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與配合,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學院黨的建設、反腐倡廉和行政工作要一起規(guī)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學院黨委對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書記(含黨總支書記,下同)是第一責任人,院長(含直屬系和教學部主任,下同)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黨政聯(lián)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形式,學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應由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決定。黨政聯(lián)席會主要由黨政班子成員、辦公室主任等組成。根據會議內容需要,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黨支部書記、學科帶頭人、專業(yè)負責人、教研室主任、工會主席等可參加會議,具體由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

學院黨委會是學院黨委議事決策形式,負責研究決定職責范圍內需由黨政聯(lián)席會決策以外的工作事項,并負責執(zhí)行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相關決定。學院黨委會全體委員參加會議,支部書記可視會議內容參加會議,有關工作人員(含記錄員)可列席會議,參加人員、列席人員由書記和副書記根據工作需要商定。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班子議事決策形式,負責研究決定職責范圍內需由黨政聯(lián)席會決策以外的工作事項,并負責執(zhí)行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相關決定。院長辦公會由學院院長、副院長組成,學院黨委書記、教授委員會主任可根據需要出席。院長可根據議題討論的需要,確定其他列席會議人員。

第五條  在對學院重大事項決策前,學院黨政負責人應共同對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充分征求和聽取班子成員、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向黨政聯(lián)席會匯報分管工作開展情況及黨政聯(lián)席會決定或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學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有關情況,應定期向黨政聯(lián)席會進行匯報。
 

第二章 學院黨委書記的職責
 

第七條  學院黨委書記是學院黨委的“班長”和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持學院黨委的全面工作,帶領黨委班子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fā)揮保證監(jiān)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領導和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單位思想教育和理論學習工作,做好意識形態(tài)和宣傳思想工作,維護學院安全穩(wěn)定局面。帶領領導班子成員,聯(lián)系實際做好師生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會同院長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教風學風建設。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單位后備干部的選拔和培養(yǎng)。做好學院黨務干部、團委(團總支)書記、學生政治輔導員的配備和管理工作。對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組織負責人的任免,在聽取黨支部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與院長共同研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師生員工出國、晉升、畢業(yè)生就業(yè)等方面的工作,并負責政治審查。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七)不斷加強學院黨委和下設黨支部自身建設,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充分發(fā)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支部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

第八條  學院黨委書記應經常與院長溝通情況,協(xié)調黨政關系,搞好領導班子內部團結。組織好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和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負責檢查落實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抓好本單位領導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潔自律,并負主要責任。
 

第三章 學院院長的職責
 

第九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領導班子的“班長”和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持本學院行政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與學院黨委書記共同帶領黨政領導班子和全院教職工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各項決定。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組織制定本學院的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年度計劃,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及時檢查了解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負責管理教學工作。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嚴格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全面提高學生的素質。

第十二條  負責學科建設。根據學校統(tǒng)一要求,制訂本學院學科建設規(guī)劃,做好學科調整,實現學科建設目標。組織力量開展科學研究和科技合作、社會服務。領導學院教授委員會,做好教學、科研立項與成果評審工作,積極組織開展學術交流。

第十三條  負責教師和職工隊伍建設。注意培養(yǎng)選拔學科帶頭人,建設好學術梯隊。按照學校統(tǒng)一部署,做好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引進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強教職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教職工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積極與學院黨委書記配合,共同負責落實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學院安全穩(wěn)定局面,負責以學院行政為主實施的德育工作。支持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負責管理本學院國有資產,依法合理使用本學院經費和資金。負責建立和實施本學院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通報制度。本學院資金使用辦法和重大經費開支,需與學院黨委書記商量提出,由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主持制訂學院有關規(guī)章制度,維護正常教學科研秩序。
 

第四章  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事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議事范圍

第十七條  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事范圍包括:

(一)落實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決議、決定的具體措施;

(二)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學期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總結、向學校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

(三)學院落實立德樹人要求,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師德師風建設、教風學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學院專業(yè)設置與調整方案、實驗實踐平臺建設方案、重大教學改革或實施方案、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教學質量報告或評估報告等;

(五)學院學科建設規(guī)劃、學位點申報方案、創(chuàng)新團隊的組織與申報方案、各級各類學科項目的申報意見等;

(六)科技創(chuàng)新和服務平臺的申報和推薦方案、教學科研基地的立項與協(xié)議、科技創(chuàng)新團隊的組建方案;

(七)教授委員會、教研室主任、專業(yè)負責人、學科負責人、實驗中心主任、教學督導等人選的推薦意見或聘任方案;

(八)學院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學院崗位設置方案、學院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方案和評聘方案、學院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和實施辦法、學院教師引進計劃和人選確定、教師培訓方案、學院教職工考核獎懲方案和各類人才工程和優(yōu)選人選的推薦等;

(九)學生招生計劃、入學教育方案、就業(yè)工作方案、學生獎勵和處分等重要事項;

(十)學院所支配經費預算和決算,學院各類資金收支情況,重大資金項目安排與使用、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

(十一)學院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問題。根據學校規(guī)定提出學院機構組建方案,學院重要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學院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等;

(十二)學院大型固定資產的分配與使用;

(十三)學院安全穩(wěn)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研究決定與學院建設發(fā)展和學院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

(十五)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節(jié)  議題確定

第十八條  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向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需要討論的議題,經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后確定。黨政聯(lián)席會召開前,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就議題進行溝通。

第十九條  會議要做好充分準備。除臨時召集外,議題確定后相關人員應準備好有關材料,提前送達或告知參加會議成員,以便做好議事準備。材料內容包括要點、需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案等。

第二十條  除突發(fā)性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事項外,未經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審定的議題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

第三節(jié)  會議召開

第二十一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召開時間由黨政負責人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條  黨政聯(lián)席會一般應在全體成員到會時方能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向學院黨組織負責人請假。出席會議的成員若少于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改期進行。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若有意見和建議,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在會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的事項,若涉及到聯(lián)席會成員本人、親屬等以及其它應回避的情形時,當事者應回避。

第二十四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事時,要有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及缺席情況,會議議題、發(fā)言要點、會議決定或決議等,以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會議決定或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別審閱簽字后印發(fā)聯(lián)席會議成員并存檔。議事結果視情況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必要時應及時向學校有關領導(部門)報告或向學院全體師生員工傳達。

第四節(jié)  議事程序

第二十六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事應一事一議,由提出議題的成員作簡要說明,出席會議的其他成員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黨政聯(lián)席會根據會議議題由書記或院長主持,具體由書記和院長溝通確定。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的議題,學院黨政負責人根據其工作分工分別主持匯報,根據討論情況歸納集中,提出明確意見,提交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意見基本一致時可采取口頭或舉手表決方式,特殊情況下可采取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應出席會議的黨政聯(lián)席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決定或形成決議。如對討論的議題存在分歧,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充分交換意見后,下次會議再作決定,必要時可請示學校。

第二十九條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后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本次會議的情況,送閱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黨政聯(lián)席會成員對黨政聯(lián)席會需要保密的有關內容以及決議、決定形成的過程必須保密,違者追究責任。

第五節(jié) 決定和決議的執(zhí)行與反饋

第三十一條  對黨政聯(lián)席會的決定、決議,領導班子成員應按照各自的分工,通力合作,認真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政聯(lián)席會匯報。對黨政聯(lián)席會的決定和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校黨委、校行政反映,但在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或校黨委、校行政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在執(zhí)行黨政聯(lián)席會的決定或決議的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決定或決議的精神。如確需變更決定或決議,或急需作出新的決定,但又來不及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的情況下,可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xié)商決定。但事后須及時向黨政聯(lián)席會成員通報,并由黨政聯(lián)席會予以確認。
 

第五章  學院黨委會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三條  學院黨委會議事范圍:

(一)學習、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的重要決策、決定和指示,并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保證作用;

(二)研究決定學院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分析研究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師德師風建設、教風學風建設和宣傳、統(tǒng)戰(zhàn)、安全穩(wěn)定等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四)研究決定向學校黨委呈送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通過學院黨委的重要決議、決定及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理論中心組學習計劃;

(五)研究決定學院各黨支部的設置及黨支部書記的人選建議,討論決定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處、科級干部的推薦人選;

(六)研究決定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研究提出黨內幫扶、評優(yōu)、獎勵、處分等工作的意見或方案;

(八)研究決定學院黨員發(fā)展、培訓、教育、管理及轉正事宜;

(九)研究決定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其它需要由學院黨委會研究的重要問題和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具體時間由書記確定,會議由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會的議題由學院黨委委員向書記提出,書記和副書記討論確定。會議議題應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表決實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會議主持人要根據討論的情況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明確意見,經應到會議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后方可形成決議。表決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等形式,也可以采用記名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或者有明確反對意見,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zhí)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行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通過的決議,需要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研究的,提交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研究決定;不需要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研究的,各委員根據分工抓好組織落實。對形成的決議若有不同意見,可聲明保留或向學校黨委反映,但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zhí)行。任何委員不得以個人意志推翻學院黨委會通過的決定或決議。

第三十八條  與會人員要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會前或會后應提出對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凡涉及與會人員配偶、子女、近姻親關系及個人利益問題的,有關成員應回避。

第三十九條  與會人員必須自覺維護黨的紀律,嚴守保密制度。
 

第六章  學院院長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
 

第四十條  院長辦公會是院長部署和落實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主要包括:

(一)研究討論學院貫徹落實上級和學校有關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度、決定的工作方案;

(二)研究討論學院行政工作運行中的重要問題;

(三)落實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決議、決定的工作措施;

(四)根據專業(yè)建設規(guī)劃,組織討論專業(yè)方向、人才培養(yǎng)方案、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學改革、教務管理等專業(yè)建設工作,組織教學團隊,積極開展教研活動;

(五)落實學科建設規(guī)劃,組織開展科研工作和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六)研究討論教師引進、培養(yǎng)培訓、考核、考評等教師隊伍建設中的問題;

(七)研究學生教育管理、招生、就業(yè)等工作中需要研究的問題;

(八)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研究討論經費、資金、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等;

(九)院長認為其它應該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議題和召開時間,由院長與副院長共同商定,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四十三條  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委托副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辦公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才能召開。如涉及與會人員配偶、子女、近姻親關系及個人利益問題的,有關成員應回避。

第四十四條  院長應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后對討論議題進行歸納集中,對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表決實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等形式,也可以采用記名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經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后方可形成決議。如與會人員對討論議題分歧較大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應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行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議表決。

第四十五條  如屬必須緊急處理的事務,院長有權決定處理,但事后應及時履行通過或通報程序。

第四十六條  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應提交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的,由院長負責提交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嚴格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院長反映。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學院黨政負責人和班子成員應嚴格履行集體決策制度,在各自分工的工作范圍內,對應提交會議研究的工作事項主動向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分別對其職責范圍內應該提交黨政聯(lián)席會研究的工作事項負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黨委對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則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情況作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和成員個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對領導干部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十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應把執(zhí)行黨政聯(lián)席會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造成班子嚴重不團結或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必要時將做出組織處理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各教學單位,其它單位參照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青島農業(yè)大學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議事規(guī)則》(青農大黨字﹝2009﹞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