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32號)、《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辦法》(魯教辦發(fā)〔2013〕6號)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認真履行教代會各項職能。
第四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支持教代會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能。
第七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nèi)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四)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五)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執(zhí)行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七)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辦理情況報告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后,由大會常設主席團會議審議,最后提交教代會通過。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辦結情況,由校長辦公會做出會議決議。
第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教代會提案為主要形式的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作出說明。
第九條 現(xiàn)階段凡屬我校正式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按教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確定。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院、部(處)室等為單位,由選舉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教代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并由所在單位代表選舉產(chǎn)生代表團長。
代表的選舉工作要在各單位分黨委(黨總支)領導下,由各分工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教代會代表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包括學校黨政、群團組織、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學校各層面人員,青年教師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shù)的20%,女教師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shù)的15%,工勤人員代表要占合理比例。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
代表在任期內(nèi)校內(nèi)調動可保留代表資格,并參加調入單位的活動,調出單位不再補選。
代表調離學校或自然減員,原單位可補選。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打擊報復時,向學校監(jiān)察室和工會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五條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部分離退休干部和教職工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邀請部分未當選的領導干部和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學校工會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提名,廣泛征求意見,提請學校黨委研究確認。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教代會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在學校二級管理的基礎上,逐步在校內(nèi)80人以上各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在80人以下各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在該范圍內(nèi)行使相應的職權。
二級教代會制度和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學校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十八條 學校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十九條 召開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學校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
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工作報告和相關事項、處理提案、評議干部、大會發(fā)言、選舉表決和形成決議。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的議題要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出,經(jīng)學校黨組織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表決和重要選舉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教代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設立常設主席團。
常設主席團成員為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由學校工會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提名,經(jīng)學校黨委同意后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chǎn)生。
常設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主持會議、討論決定會議重要事項,主持閉會期間的工作,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jù)學校實際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組織開展教代會專項工作和活動,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和任務。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由教代會代表擔任。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建立教代會閉會期間工作機制。
(一)為了及時有效地準確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事務,實現(xiàn)工作的科學化和常態(tài)化,建立工會主席辦公會議制度。
一般情況下,工會主席辦公會由主席、副主席、兼職副主席參加,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必要時,與議題有直接關系的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議題主辦部門提出名單,呈報主管領導審批會議議題時一并確定。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開工會主席辦公會討論決定是否召開教代會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研究解決;會議要邀請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協(xié)商,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閉會期間教職工代表所提意見建議按《青島農(nóng)業(yè)大學提案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規(guī)工作,由工會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報經(jīng)黨委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協(xié)調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協(xié)助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做好提案征集、整理、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起草、當屆(次)教代會提案征集審查情況報告起草和提案辦理等工作。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會同校宣傳部門,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教代會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四)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會同學校監(jiān)察室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申訴和控告;
(五)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相關部門進行溝通;
(六)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組織規(guī)則和相關規(guī)定,定期開會,按時換屆,規(guī)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教代會換屆,會前應向上級工會報告,會后應向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五屆四次教代會通過之日起實施。